1、人民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2、地方各级人民认为同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上级人民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
对人民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3、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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