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区别如下: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五)、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六)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七)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二、参与但没打人是否寻衅滋事罪
1、参与但没打人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是因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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