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属于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民事赔偿也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一、单位犯罪谁承担责任
单位犯罪一般由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原则上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对个别的单位犯罪实行了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单位犯罪能只起诉主要负责人吗
单位犯罪的,可以只起诉负责人。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所谓单位,即行为人必须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只有当其代表单位时,其行为才是单位行为,由此构成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即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第三,必须是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三、逃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异议,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单位的财务处理问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责任划分问题。
按照以上两条刑法规定,单位犯偷税罪,财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法未作明文规定,特别是对于单位的负责人不知情或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熟悉的情况下,单位的负责人是否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
对此种情况,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单位负责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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