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法定程序有: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收到监狱假释建议书后,应当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审查案件材料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自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试期为执行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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