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统一应当叫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有的地方没有实现五保合一)时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养老保险业务,其原有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的地方分出到医疗保险局) 失业保险局(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局(医疗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局,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大部分地区城镇居民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农保局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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