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置房的买卖与普通房屋无差别,有证的可以直接交易。对于无证的,需注意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有拆迁协议书可办理产权证。办理公证手续可避免纠纷。开发企业可提供更名服务,需收费。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企业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法律分析
有证的农村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农村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拓展延伸
农村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及转让规定
农村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及转让规定是指对于农村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和转让行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一般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个人享有使用权。在转让方面,根据不同地区和规定,农村安置房的转让可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居住年限、户籍要求等。此外,转让过程中还需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安置房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相关程序,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合法性。
结语
农村安置房的买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于有证的农村安置房,交易与普通房屋无异。对于无证的农村安置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若有相关协议书,可办理产权证。其次,办理公证手续可避免纠纷。部分开发企业可提供更名服务,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和转让需遵循相关规定,个人享有使用权,转让需满足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务必遵守法律程序,以保护合法权益和确保交易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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