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倍。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4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77%调整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调整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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