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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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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有什么特征如下:

(一)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又称基本刑、本刑或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⑶我国刑罚中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的特点是能单独适用,但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⑷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国境。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适用。

(二)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管制刑属于我国刑罚中的一种自由刑由于管制刑只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因而它的执行与“蹲监狱”无关,而是采取开放性的服刑方法,即一改传统的关押服刑为不关押服刑,这也是作为自由刑的管制刑区别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主要之处。

(三)自由

上面表述过,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时犯罪分子不受任何约束而放任不管,而是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管束和,即自由。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自由,二是有条件地一定的政治自由。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管制刑是一种兼有自由刑和资格刑双重性质的混合刑”。⑸

(四)在社会中改造

对于管制刑而言,“社会改造是指管制刑执行主体的社会化和执行空间的社会化”。⑹所谓执行主体的社会化是指由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进行改造。其中由机关执行是前提和主要方式,由群众监督是必要的补充形式;机关管理被管制者有关的政治自由和迁居等重要事情,并由基层组织和群众协助监督,包括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劳动态度、政治表现和遵纪守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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