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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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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合同解除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特殊情况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2、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三、建筑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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