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资质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知识关联:
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情形: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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