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伤害、上下班途中的车祸伤害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
法律分析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及其影响
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及其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工伤认定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工伤的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也带来了一些影响。首先,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将增加企业的负担,特别是那些风险较高的行业和岗位。其次,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可能会引发保险费率的上升,给企业带来经济压力。此外,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还可能导致工伤索赔的增加,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因此,对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需要平衡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只有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语
工伤认定范围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这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增加企业负担和保险费率上升。因此,需要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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