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房屋拆迁程序: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告》;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入户调查;评估结果公示;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领取补偿款;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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