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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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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行使的是司法审查权,这种司法审查权的运作,不同于一般的审判权。司法审查又称为“司法复审”,“司法复审的意思就是对行政机关已经作过的审查进行再审查”,即“对行政决定的审查事实上是对行政机关对原始事实的审查的再审查。”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它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特性要求人民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理的对象,审理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这一理论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应当是我们改革行政判决书制作模式的基础和根据。

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并不直接判决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以司法审查的形式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判。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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