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上诉必须是有上诉权或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原告,被告,有理赔权的第三有权上诉。无理赔权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的上诉期限从收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过期不得上诉
(2)上诉应提交上诉书,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附上上诉书的复印件,提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转呈其上一级人民。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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