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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我把我的房子过户给我老婆以后离婚了有什么办法把房子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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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一般要不回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老人已经把房子过户给儿子的,视为赠与物已经完成了交付,此时不可撤销赠与。因此,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的,不能要回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为了防止以后有矛盾,我想把房子公平

房子有问题维权时当事人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解决,或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请求帮助进行调解;协商不成时,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法》第二条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好,我离婚了,把房子协议给了前妻,但一直没有过户

协议离婚后房子一直未过户另一方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另一方在离婚后拒不协助过户的,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到起诉,请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如果房子没有过户,该房子的所有权仍属于登记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吵架老婆把房子烧了还有东西都砸了?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该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如果是起诉前发现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或共同财产分割后发现的,可以向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怎么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房子怎么过户给子女

夫妻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对此法律上并不禁止。

房产过户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系夫妻双方自愿为之,双方同意放弃房产相关的所有权利,夫妻双方以后不得再反悔。

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开始反悔,认为当初不应该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届时想要撤销房产赠与,基本上已经不太可能。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后,即已成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一般系在财产转移前。因为房产早已完成过户,已合法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婚前的房子可以要回来吗?已过户,有什么办法可以要回来。

1、若您双方是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完成了房屋过户行为,在离婚后无法要回该房屋;2、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女方的行为是一种对房产加名或者更名的行为,这并不能改变房屋归两人共同共有的法律状态,离婚时该房屋是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如离婚时没有具体分割,离婚后是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的。补充:若您双方在婚内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并已经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过户了房屋,则离婚后无法要回房屋;【引用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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