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锐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防洪规范

防洪规范

来源:锐游网

法律分析:

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现期表示,有的采用实际发生的洪水表示,但差别不大。例如日本对特别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镇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对农田的防洪标准一般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亚农牧业区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国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标准,比1927年洪水大11%~38%,约相当于频率法的100~500年(随控制站而异)一遇洪水,但实际上许多河道都未能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