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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资金返回流程

来源:锐游网

诈骗罪的资金返回流程如下: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后移交检察院,再移交法院,可返还给原主,若追回金额不足全额退赃,则按被害人人数平均退还,有困难者可协商先行还款。法律依据为《刑法》第64条和《最高法院规定》第5条。

法律分析

诈骗罪的资金返回流程如下: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会移交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移交法院,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诈骗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财产确实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退还给被害人。诈骗罪的资金返回流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拓展延伸

诈骗罪下的赃款追回程序

诈骗罪下的赃款追回程序是指在发生诈骗罪案件后,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被骗取的资金。首先,受害人应及时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警方将展开调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向。同时,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赃款。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犯罪嫌疑人返还被骗取的资金。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力偿还或隐匿财产,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冻结、查封等措施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赃款追回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程序,需要受害人、警方和法院等多方合作,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诈骗罪的资金返回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若赃款不足以全额退赃,将按被害人人数平均退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先行还款。公安机关负责追缴赃款赃物,确保归还给被害人。赃款追回程序需要多方合作,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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