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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对策建议

来源:锐游网

(一)重视直接送达工作。

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当然,审判人员准确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是确保直接有效送达的重要前提。

(二)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

(三)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为查明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项的调查,因而存在发现借贷双方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能。如: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诈骗等情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借贷双方有犯罪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严格统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实践中,出借人起诉时往往明确要求计息,虽然在借款时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但为保护出借人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息开始计息,起诉前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五)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起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一、民法典中如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向起诉,审理案件时,主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就会判决原告胜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间借贷诉讼的流程

民间借贷诉讼的流程主要是:

(一)写好起诉书,一式两份,写明要求还钱的诉讼请求;

(二)携带证据(如欠条、人证、物证等)和起诉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

(三)审查确定受理后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就会开庭审理;

(四)经过法庭辩论、质证等环节后进行判决;

(五)执行判决,拒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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