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通常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税务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外贸出口退税申报手续是怎样的
1、申报资料
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H货物退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H货物的退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预审
出口单位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将缴款书信息(输人数据库)与报关单信息(出H)分别输入退税申报专用程序后,制成出口退税预审软盘,报送税务机关进行预审。预审通不过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单位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企业应撤销该退税单证,并调整申报数据。
3、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4、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将出口单位申报的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手续。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会判多少年
行为人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有:
1、犯罪客体,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是有关的发售管理、税款的抵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于不应发售的而予以发售;对于不应抵扣税款或应少抵扣税款的而予以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于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减少出口退税的而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3、犯罪主体,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负有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这个动机可能是贪污受贿,也可能是碍于亲友的情面。
三、对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裁量标准
1、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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