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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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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如发现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将受罚款处罚,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需获得执行机关批准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区,必须按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保证人应符合条件,无牵连于案件,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无的人身自由,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法律分析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第六十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有责任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保证人未履行报告义务,将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此外,被保证人在候审期间有一系列,包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保证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连、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同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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