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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离婚中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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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上述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判决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遗弃家庭成员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第1079条:对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对重、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刑事自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离婚中遗弃家庭成员怎么判定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如果在婚姻的过程中,出现了遗弃家庭成员这样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处夫妻双方离婚的。没有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包括: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法律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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