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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的办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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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的办理问题 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法律咨询: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的办理问题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接某一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你我报关出口后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没有取得专用能退税吗 律师解答: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由委托方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转交委托方申报免抵退税手续。以上意见供参考,详情请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相关法律知识: 从事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实行凭专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1、一般纳税人: 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在50元以下的。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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