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限制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限制

来源:锐游网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属性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
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