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可以免责,但有条件。被告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通过证明受害人也有过错而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呈现:包括侮辱(以暴力、语言、文字、态度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文学作品适用素材不当、新闻批评和文艺批评失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等形式。
二、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名誉权侵权而言,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及附带性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带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附带性财产损失等三种后果。一般直接推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也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四、行为人有过错。名誉权侵权案件采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过错程度的要求上存在着一般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区别,侵害一般公民的名誉权,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即构成侵权主观要件。对于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则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
1、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责: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事由。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事由;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事由;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事由。
只要其中具备上述事由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在健身房内体育锻炼受伤应该如何办理赔偿
若当事人在健身房内健身时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伤,则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健身房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的,则由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自己没有正确操作导致受伤的,自己承担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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