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权的归属:减刑由人民决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管辖。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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