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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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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如何追加被执行人

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执行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行政复议案件如何追加新的被告?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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