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因为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不管是在缴税还是确定资格等容易产生纠纷。如果行为人选择申请复议解决的,法律上规定需要先交担保金,但有些人认为这个行为不对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法律规定以下的征税行为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而罚款行为属于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局不用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可以直接去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法律上也规定,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所以,因为征税问题跟税务机关产生纠纷后,并且打算申请行政复议的,那么是需要按规定先行缴纳担保金的,否则的话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不过,行为人如果单纯对先行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服的,那么也是可以去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的。但是,先行提供担保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如果仅对这个有意见的,即使可以依法去起诉,但也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的确违法了的,那么就可以积极去提起行政诉讼。
一、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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