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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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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在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之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效力如下:

1.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

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

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三、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吗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但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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