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收道路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根据被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征用耕地的配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用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未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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