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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