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仍具有股东资格,但股权存在瑕疵。瑕疵股东转让股权不能解除与公司债务的联系。股东在转让前后应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以补足出资不足的债务。
法律分析
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
但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权是存在瑕疵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并不意味着从此与公司债务隔断联系。因为,股东出资不足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债务,这个债务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破产、消亡,不能随意予以免除。因此,原股东在公司股权转让之前、之后的债务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规定: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及违约后果
股权转让规定中,涉及到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及违约后果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资瑕疵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首先,出资瑕疵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会面临违约金或其他法律制裁。其次,如果股权转让涉及到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欺诈行为,出资瑕疵股东可能面临诈欺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转让的股权可能会因出资瑕疵而受到质疑,导致交易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应当谨慎对待股权转让事宜,遵守法律规定,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后果。
结语
在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意识到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资瑕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面临诈欺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股权转让可能会受到质疑,导致交易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谨慎行事,遵守法律规定,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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