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本文介绍了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和量刑标准。共同犯罪必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共同犯罪人需具备共同职务侵占的故意,且在客观方面需有共同的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包括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第二个量刑幅度包括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和超过二百万元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法律分析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认定:
1. 共同犯罪必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2. 共同犯罪人需具备共同职务侵占的故意;
3. 共同犯罪人在客观方面需有共同的职务侵占行为;
4. 共同犯罪人需具备共同的犯罪对象,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二百万元以下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职务侵占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只要是单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时候就会被以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只不过最终的量刑标准还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来予以确定。
拓展延伸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数额大小: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侵占的数额较小,则刑罚相对较轻;如果数额较大,则刑罚相对较重。
2. 职务便利程度: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在判断罪责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资格和条件。
3. 占有财物的时间:占有财物的时间也是影响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占有财物的时间较长,则说明其对财物的占有已经构成了较大的影响,刑罚也会相对较重。
4. 社会影响:职务侵占罪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也可能对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判断罪责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单位和社会的影响程度。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职务侵占行为,建议尽快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共同犯罪认定、量刑标准和情节轻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共同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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