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后再就业能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所谓内退人员,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内退人员虽然还和原有企业保留关系,但实质上,内退人员为了生存,在再就业单位中付出劳动,服从该单位的管理,在该单位领取获取劳动报酬,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实质之区别。该案李某在原告单位从事锅炉操作工,已经与该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都适用本法”的规定,李某与原告单位之间的关系受此保护,这也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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