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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支出六类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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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是税,即个人所得税;

2类是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险;

3类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3金;

4类是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

5类是费,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

6类是其他津补贴,包括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一、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6个方面,18种费用):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绪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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