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法定条款不包括: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其他。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不等于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无效,缺少约定条款的不影响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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