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款意愿
还款意愿可以通过客户的历史还款记录以及在沟通中加以判断,若是客户在以往的还款历史中已经有了一种逾期习惯,那么这种客户无论口头上的承诺多么完美,他的还款意愿不会很强烈。没有还款意愿的客户无论还款能力多么强大也无济于事。
2.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主要是通过客户的银行流水和资产情况来判断。没有任何收入和固定资产的客户,拿什么来偿还债务呢?即使这类客户有着很强的还款意愿,没有还款能力也是无可奈何的。
3.负债
这里的负债主要是指未能在征信报告中体现或在第三方征信平台也未显示的隐藏负债,如亲朋好友间的借款、高利贷等。负债过多会造成对借款人的整体判断失误。如果这类借款人成功贷款,那么贷款机构的信贷风险就会加大。
4.过度负债
这里的负债主要是指银行的负债以及已确认的民间借贷负债。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可承受的负债范围,超出负债范围,会导致借款人经济压力过大,还款能力薄弱。比如一个月拿3000块背负100万负债的普通员工来办理信用贷款,你会觉得他有能力偿还债务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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