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不可以约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一、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如何认定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明确,则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出现后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本单位的工会或本单位内部所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直至达成和解协议。
二、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提起仲裁申请。
三、诉讼。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竞业协议中可以约定管辖吗
在竞业协议中可以约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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