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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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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3、取得债权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及其他参考情况;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一、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1)保证书、道歉书、等。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

(5)人民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6)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5)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1)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2)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3)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4)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1)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2)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3)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拿出对应的离婚证据,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也不能阻止判决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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