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拘留有以下办法:
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这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当对处罚有异议,向办案单位书面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申请暂缓执行。再写一个申请,说明实际困难,已经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状态,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交给办案单位。
3、决定。提交申请的时候,会根据情况决定是不是同意。
4、提供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应该与案件没有牵连,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有一定的监管能力。
5、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是裁决行政拘留的期限计算的。
6、后期的执行。被暂缓行政拘留之后,是不是需要继续执行,是根据复议或者诉讼的结果来定的。
案件调查结束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拘留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裁决结果,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不同的行政事项所认定的处罚情况也是不同的,但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拘留的处罚,公民应当严格履行判决决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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