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锐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青岛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

来源:锐游网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送审稿)

目 录

1 2

总 则 ................................................................................................................................. 1 基本规定 ........................................................................................................................... 2 2.1 概念及分类 ................................................................................................................... 2 2.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 6 2.3 禁止设置门头招牌的区域和情形 ............................................................................... 8 2.4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要求 ................................................................................... 8 3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 14 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14 3.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16 3.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 17 3.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 19 3.5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 20 4 门头招牌设置规范 ......................................................................................................... 23 5 6 7 8

材料选用 ......................................................................................................................... 32 设计规范 ......................................................................................................................... 34 安装规范 ......................................................................................................................... 36 维护保养规范 ................................................................................................................. 38

1

9 10 11

安全检测规范 ................................................................................................................. 40 亮化规范 ....................................................................................................................... 42 附 则.............................................................................................................................. 47

2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设计、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1.0.3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

1.0.4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基本规定

2.1 概念及分类

2.1.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门头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门头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2.1.2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

2

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2.1.3 门头招牌分类和分区

1 门头招牌分类 1)建筑物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门头招牌,称为建筑物名称招牌。(见图2-1)

图2-1 建筑物名称招牌

2)单位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门头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见图2-2)

图2-2 单位名称招牌

3

3)外墙型招牌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外墙型招牌。外墙型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外挑式等。(见图2-3)

图2-3 外墙型招牌

4)平行外墙式招牌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平行外墙式招

4

牌。(见图2-4)

图2-4 平行外墙式招牌

5)外挑式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外挑式招牌。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称立式招牌)、招幌等。(见图2-5)

图2-5 外挑式招牌

6)落地型招牌

5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门头招牌称为落地型招牌。(见图2-6)

图2-6 落地型招牌

2 门头招牌分区 1)严控区

严控区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

2)宜设区

宜设区包括城市商贸区、商业街(中心)、区(市)商贸区、商业街(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3)限设区

限设区指除严控区、宜设区之外所有区域。

2.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6

2.2.1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2.2.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2.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2.2.4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2.2.5 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2.2.6 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2.2.7 遮挡、损毁、占用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或利用行道树的。

2.2.8 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2.2.9 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2.2.10 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2.2.11 利用围墙、围挡、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2.2.12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2.13 利用灯杆、电杆等电力设施以及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2.2.14 在立交桥、人行天桥桥体上设置的。 2.2.15 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7

2.3 禁止设置门头招牌的区域和情形

2.3.1 建(构)筑物楼顶面。

2.3.2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

2.3.3 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 2.3.4 损坏城市公共绿化。

2.3.5 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无结构性招牌除外)。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置门头招牌的。 2.3.6 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置门头招牌。

2.4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要求

2.4.1 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4.2 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4.3 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4.4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4.5 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同

8

一规格、材质。

2.4.6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2.4.7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2.4.8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2.4.9 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及升空气球。

2.4.10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标注不得影响广告设施整体效果。

2.4.11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2.4.12 门头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

1 在严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

9

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的箱体式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见图2-7)

图2-7

2 在宜设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门头招牌设施。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见图2-8)

图2-8 刀匾式招牌设置示意图

3 在限设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见图2-9)

图2-9 限设区建筑(3层以上)招牌设置示意图

10

2.4.13 在同一路段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门头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选材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 2.4.14 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门头招牌。

2.4.15 相邻店面的门头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见图2-10)

图2-10 相邻店面门头招牌示意图

11

2.4.16 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

2.4.17 对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见图2-11)

图2-11 无专用室外出入口的招牌设置示意图

2.4.18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端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字间距不得大于单个字符尺寸。(见图2-12)

图2-12 建筑物外墙招牌设置示意图

12

2.4.19 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见图2-13)

图2-13 同一建筑外挑式招牌设置示意图

13

3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2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映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3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有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5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表

14

建(构)筑物高度(m)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 ≤7(1层、2层) >7~10(3层) >10~25(4层~8层) >25~60(9层~20层) >60~90(21层~30层) >90(30层以上) 不宜设置 3 6 8 不宜设置 严禁设置 3.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宜设体的户外广告设施。

4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15

5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3.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的宜设区。

2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至8︰1之间。 3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4 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5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2.5m。 6 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7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8 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9 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3.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2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等设施5m范围内不得设置式户外广告。

16

3.2.4 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4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2 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3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4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在来车方向设置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3.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3.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3.3.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3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任意一边长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4 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17

2.5m。

3.3.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3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0.5m;

5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3.3.4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3.3.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8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表3.3.5-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道路类别 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高速公路 牌面尺寸(m×m) 5×15 6×18 表3.3.5-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高速公路 最小间距(m) 500 1000 1500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低端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

3.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19

3.4.1 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4.2 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3.4.3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3.4.4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5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3.5.1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3.5.2 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设置的基本规范:

1 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3 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须美观整洁。

20

4 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 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3,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3.5.3 设置充气物的基本规范:

1 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2 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3 在非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3.5.4 设置布幅的基本规范:

1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2 横幅的基本规范:

1) 市区主要道路不得设置横幅。

2) 二层以上(7 m,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3) 横幅长度不得大于15 m,宽度不得大于1.2 m。 4) 在道路同侧多条设置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 m以上。

3 竖幅的基本规范:

1) 长度不得大于25m,宽度不得大于1.5m。 2) 八层以上(24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3) 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21

3.5.5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3.5.6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基本规范:

1 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2 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22

4 门头招牌设置规范

4.1 不同式样的门头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见图4-1)

图4-1 具有建筑立面细部的招牌设置示意图

1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门头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见图4-2);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图4-2 建筑立面有线脚装饰的招牌设置示意图

23

2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门头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门头招牌的上边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见图4-3)

图4-3 拱券形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24

3 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门头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见图4-4)(见图4-5)

图4-4 不规则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图4-5不规则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25

4 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门头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时,允许将门头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见图4-6)

图4-6 外挑式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5 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门头招牌应宜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见图4-7)

图4-7 坡屋顶招牌设置示意图

26

6 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门头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见图4-8)

图4-8 建筑转角位置招牌设置示意图

27

7 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门头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见图4-9)

图4-9 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8 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4.1.2 平行外墙式的门头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25m;若箱体部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1.25m。门头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见图4-10)

图4-10 平行外墙式门头招牌厚度示意图

28

4.1.3 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面积不大于0.4 m 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4-11)

图4-11 招幌设置示意图

29

4.1.4 刀匾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出挑距离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1.2m、高度不超过9m、厚度不大于0.5m;刀匾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4-12)

图4-12 刀匾悬挂设置示意图

4.1.5 落地型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3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2 门头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招幌式招牌;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

4.2.2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

30

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见图4-13)

图4-13 建筑物名称招牌设置示意图

4.2.3落地型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4.3 门头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门头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门头招牌字符尺寸规定 道路宽度(m) ≤16 16<24 24<40 40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 0.25 0.35 0.45 0.55 4.4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的外墙面上设置的门头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31

5 材料选用

5.0.1 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的有关规定;

2 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休钢管》YB/T388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1~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2中的有关规定;

3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实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5.0.2 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所采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3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3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有关规定。

5.0.3 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有关规定;

3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的有关规定。 5.0.4 设施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1~GB/T3098.20的有关规定;

2 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有关规定;

3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面板所采用的安全玻璃或聚碳酸脂板,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等有关规定。

33

6 设计规范

6.0.1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6.0.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7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6.0.3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采用钢结构的,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6.0.4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6.0.5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应能直接承担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压力、拔力和剪力,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不宜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 6.0.6 户外广告设施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

34

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执行。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3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4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规定执行。

35

7 安装规范

7.0.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要求有施工监理。 7.0.2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钢结构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

7.0.3 屋顶广告设施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六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7.0.4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构件焊接应由取得合格证书的焊工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其使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确保广告牌面板与钢结构管架的牢固连接。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中的有关规定。所有现场焊缝应按3级焊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7.0.4 除锈质量等级 等级 1 除锈方法 喷钢矿砂或石英砂除锈 质量标准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36

2 3 喷砂抛丸和酸洗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一般工具清除(钢铲﹑钢材表面存留少量轧制表钢刷) 皮 注:1、2级用于出厂检验,3级用于补涂时除锈处理。 7.0.5 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中的有关规定。受拉螺栓紧固后,必须采用双螺母或用弹簧垫片防松。

7.0.6 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灯光照明使用的电线不允许有绝缘材料损坏,不允许导线外露,电线走向要规范,不得随意搭设。

37

8 维护保养规范

8.0.1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日常维护与保养:

1 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钢结构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修补。

2 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锚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锚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3 对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4 对灯光显示不全、图案文字脱落、存在明显锈蚀的,应做到即坏即修,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

5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设施,应每3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6 对设置在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的灯箱广告,应每周维护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 8.0.2 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应急维护与保养:

1 遇台风、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

38

牌钢结构进行应急检修和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理,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2 在大风、大雨、雷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全可靠。

3 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安全构成威胁前,各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39

9 安全检测规范

9.0.1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9.0.2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9.0.3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9.0.4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检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结构现场检测:结构垂直度、构架变形程度、钢材截面厚度、焊接质量、连接螺栓;

2 结构防腐检测:构件锈蚀情况、涂层厚度及风化程度;

3 基础现场检测:地锚螺栓、基础混凝土强度; 4 电气现场检测:配电箱、灯具、导线连接安全性、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9.0.5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

40

全检查。

2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必须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职业资格证,需要登高作业的,要具备登高架设作业证。

3 户外广告设施可靠度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包括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及基础抗倾覆性方面进行验算复核。

4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报告必须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做出验算复核评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做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设施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

9.0.6 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41

10 亮化规范

10.0.1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同步建设相应的亮化设施。亮化建设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2 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3 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通道;

4 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5 不影响植物生长;. 6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 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及亮化设施,必须采取眩光措施。

10.0.2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

2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3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10.0.3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照明光源规定

42

1 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 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4 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10.0.4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 广告设施的照度和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表10.0.4-1、表10.0.4-2。

表10.0.4-1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 单位:lx 面积 广告设施 画面面积<2㎡ 画面面积>8㎡ 200~400 —— 200~600 300~1000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广告设施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 设施(高度10m~40m)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 设施(高度40m~50m) 普通公路边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边广告设施 —— —— —— 400~1200 400~1000 400~1200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43

表10.0.4-2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m2) 亮度(cd/m2) 70-350 250-500 450-700 700-1000 灯箱安装场所 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和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购物中心建(构)筑物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 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 1000-1400 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 1000-1700 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 2 行政办公区和商务办公区适宜采用标志照明。 3 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

10.0.5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 灯箱广告照明

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3) 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2 投光灯广告照明

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

44

光效率高的光源。

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 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4) 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5) 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 30°。 3 霓虹灯广告照明

1) 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 105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 19653的规定。

2) 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 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5

4) 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10.0.6 对户外广告及其亮化设施要同步进行验收。

4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ryy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