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条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 的市
容环境 ,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 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 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 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 筑物上 ,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 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 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 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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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 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 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 ,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 ,合理布局 ,保证城 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依法对户外广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 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 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市的决定 ,组织编 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 置规划应当符合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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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 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 规划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 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 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不 得随意更改 ;确需调整的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 ,市
,再报同级人民
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一)长安街 (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 ,下同 )道路两
侧 100 米范围内 ;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 100米范围内 ;
(三 )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 ,南至府右街长
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 ,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 沿街地区 ,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 ,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 区;
(四 )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 ,南至钓鱼台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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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 ,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 ,西至阜成路南一 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
(五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
制地带。
对其它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 ,由户外广告设置规 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 (不含王府井路口 )至西单路 口以东 (不含西单路口 )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 的车辆通行。可是 ,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得妨碍 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 )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 (二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
(三 )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 (四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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