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最新版」
中国扶贫基⾦会章程「最新版」
扶贫基⾦会是扶持贫困社区和⼈⼝改善⽣产条件、⽣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其素质和能⼒,下⾯是⼩编给⼤家分享的中国扶贫基⾦会章程【最新版】,欢迎⼤家阅读。
中国扶贫基⾦会章程
第⼀章
第⼀条 本基⾦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会。英⽂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条 本基⾦会属于公募基⾦会。
本基⾦会⾯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改善⽣产条件、⽣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其素质和能⼒,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会的原始基⾦数额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36号南楼四、五层。 第⼆章
第七条 本基⾦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提供的资⾦、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按照合法、⾃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必要的教育、卫⽣、环境和⽂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改善其⽣产条件和⽣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提⾼,以达脱贫致富之⽬的;
(五)对遭受⾃然灾害的地区进⾏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才;
(七)为⼀切关怀、⽀持和热⼼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努⼒; (九)本基⾦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基⾦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设⽴⼈
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独⽴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的募集和使⽤进⾏管理。 第三章
第⼋条 本基⾦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热⼼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 (⼆)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会主要捐助⼈;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条 理事的产⽣和罢免:
(⼀)第⼀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发起⼈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共同提名候选⼈并组织换届领导⼩组,组织全部候选⼈共同选举产⽣新⼀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参加本基⾦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会⼯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会章程,维护本基⾦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和⽀持本基⾦会的⼯作;
(六)向本基⾦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条 本基⾦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的募集、管理和使⽤计划; (四)年度收⽀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办事机构、分⽀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的.聘任;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作; (九)决定基⾦会的分⽴、合并或终⽌; (⼗)决定其他重⼤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须提前5⽇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以上通过⽅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会的分⽴、合并。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本基⾦会设监事2⾄5⼈。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会财会⼈员不得任监事。 第⼗⼋条 监事的产⽣和罢免:
(⼀)监事由主要捐赠⼈、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程序。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会章程,忠实履⾏职责。
第⼆⼗条 在基⾦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会担任专职⼯作的理事不得从基⾦会获取报酬。
第⼆⼗⼀条 基⾦会理事遇有个⼈利益与基⾦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会有任何交易⾏为。
第⼆⼗⼆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
第⼆⼗三条 本基⾦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基⾦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担任本基⾦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属于现职国家⼯作⼈员的;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完毕之⽇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会的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基⾦会被撤销之⽇起未逾5年的。
第⼆⼗五条 担任本基⾦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
第⼆⼗六条 本基⾦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七条 本基⾦会理事长为基⾦会法定代表⼈。本基⾦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本基⾦会法定代表⼈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会法定代表⼈在任期间,基⾦会发⽣违反《基⾦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为,法定代表⼈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失职,导致基⾦会发⽣违法⾏为或基⾦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应当承担个⼈责任。
第⼆⼗⼋条 本基⾦会理事长⾏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会签署重要⽂件。
本基⾦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作,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主持开展⽇常⼯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基⾦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的筹集、管理和使⽤计划;
(四)拟订基⾦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由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机构专职⼯作⼈员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基⾦会为公募基⾦会,本基⾦会的收⼊来源于: (⼀)组织募捐的收⼊;
(⼆)⾃然⼈、法⼈或其他组织⾃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等。
第三⼗条 本基⾦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基⾦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的详细使⽤计划。重⼤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条 本基⾦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不得侵占、私分、挪⽤。 第三⼗三条 本基⾦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
接受捐赠的物资⽆法⽤于符合本基⾦会宗旨的⽤途时,基⾦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于捐赠⽬的。
第三⼗四条 本基⾦会财产主要⽤于:
(⼀)实施本基⾦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出; (⼆)公益资助项⽬的管理费⽤⽀出;
(三)本基⾦会⼯作⼈员⼯资福利和⾏政办公⽀出。 第三⼗五条 本基⾦会的重⼤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的募捐活动; (三)⾦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六条 本基⾦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的保值、增值。
第三⼗七条 本基⾦会每年⽤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的70%。 本基⾦会⼯作⼈员⼯资福利和⾏政办公⽀出不超过当年总⽀出的10%。
第三⼗⼋条 本基⾦会开展公益资助项⽬,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九条 捐赠⼈有权向本基⾦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的查询,基⾦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会违反捐赠协议使⽤捐赠财产的,捐赠⼈有权要求基⾦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条 本基⾦会可以与受助⼈签订协议,约定资助⽅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途和使⽤⽅式。 本基⾦会有权对资助的使⽤情况进⾏监督。受助⼈未按协议约定使⽤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条 本基⾦会应当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依法进⾏会计核算、建⽴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本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员调动⼯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续。
第四⼗三条 本基⾦会每年1⽉1⽇⾄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四条 本基⾦会进⾏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以及清算,应当进⾏财务审计。 第四⼗五条 本基⾦会按照《基⾦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六条 本基⾦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第四⼗七条 本基⾦会有以下情形之⼀,应当终⽌: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会发⽣分⽴、合并的; (四)⾃⾏解散。
第四⼗⼋条 本基⾦会终⽌,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九条 本基⾦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作。
本基⾦会应当⾃清算结束之⽇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本基⾦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
⽅式⽤于公益⽬的:
继续履⾏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进⾏资助项⽬的合同。
⽆法按照上述⽅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第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4⽉4⽇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四条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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