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制度。
学校部门制定的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谓文件是指学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文件。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文件的事项。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校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签发,文件不得发布。
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的协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如果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法制机构备案。
如果文件送审稿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与本部门原有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将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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