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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手册

来源:锐游网


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手册

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手册

名目

六、可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七、食品包装标签初步知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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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2020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以来,食品安全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差不多不是牛奶,或某种、某类产品的问题,而是涉及了食品的各个领域。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之路专门困难。

例1:在三鹿奶粉食品安全事故爆发之前,浙江省泰顺县有一位消费者发觉了自己女儿饮用三鹿奶粉之后的症状:〝女儿晚睡前食用,次日晨起第一注小便排出,黏稠、呈淡黄色米汤状,还有细小颗粒沉淀,并偶有腹泻;停用即清,再食用又浊。再闻冲开之后的奶粉气味,似香不香;入口感受淡涩、且有粉渣感。〞这位消费者投诉到厂家服务热线,并寄了两包奶粉过去以供检验。三鹿厂家后来派了地区代理商代表厂家跟他联系,承认所寄产品是他们的产品,但对有无质量问题未作明确答复。地区代理商提出的解决方法是换货或退货。这位消费者没有同意这种解决方法,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他向泰顺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然而工商部门说需要合法的程序抽样送检,各项检验费上万元全部由他本人承担,他不愿承担那个高于奶粉价格几十倍的鉴定费用,就转向厂方索要检验报告,然而厂家一直没有答复。他因此重新向泰顺县工商局直属工商所提出投诉,现在超市里的三鹿奶粉已换了新包装,再也找不到那个批次的奶粉。他在问题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通过在网上发帖的形成向各界求助。2020年5月21日,他以〝78900880088〞的网名在天际社区发了一个〝这种奶粉能用来救灾吗?!〞的帖子,详细公布了自己前前后后的维权之路。后来三鹿代理商获知消息后,用4箱奶粉作为补偿与他达成了协议,并收回了问题奶粉。因此他的维权之路到此戛然而止。

有人感叹,他离〝英雄〞只差一步。客观分析,这位消费者差不多尽了他的最大努力。换作意志略微不坚决的人,可能早就舍弃了投诉和索赔的权益。

在厂家、代理商、工商治理部门等所有他能找到的机构或单位未能给他合明白得释的情形下只得无奈地同意了4箱奶粉作为补偿的最终解决方法。一位执著的消费者尽了他最大的努力,依旧无法获得应得的维权结果,这只能说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还有专门长、专门困难的路要走。

因此,在那个地点我们提醒大伙儿,在运用法定纠纷解决途径维权的同时,要注意调动一切能够调动的力量,包括求助于新闻媒体、运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等等。 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产品质量法»是一样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适用。

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益

总的来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益: 1、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同意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形,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要紧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形。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不同意任何一项服务。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同意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益。

6、成立社团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爱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权益。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同意服务时,享有人格威严、民族风俗适应受到尊重的权益。

9、监督建议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判、建议。

具体到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要紧运用的是第一、五、九项权益来爱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项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权。消费者依据此权益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时,有权要求这些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五项获得赔偿权。«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一旦产品显现安全问题,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会受到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后,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等不同程度的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缺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九十七条〕

第九项监督建议权。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生产经营者的积极义务: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专门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截了当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截了当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治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应该载明的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要紧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因此,在购买食品的时候,我们就要防范于未然,认真查验商品的身份要件:⑴有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⑵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⑶依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要紧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依照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能够不附加产品标识。〕

生产经营者的消极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专门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专门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然而能够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名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实践中,生产经营者往往会违反其中的条款。现在,作为消费者,假如人身财产利益遭到损害,向法院起诉时能够适当援引这些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1:赵景梅诉北京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以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赵景梅自己或托付他人在亿客隆公司购买酷秀减肥丸,赵景梅持有购物发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本案中,亿客隆公司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缺失外,还能够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能够参见«食品安全法»第3章第18条—第26条〕 法定纠纷解决途径

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五条,这五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依照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商和解

我们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截了当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管是对我们依旧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差不多上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协商和解的步骤

在实践中,协商和解能够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缺失证据,找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形,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假如经营者觉得我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同意。假如经营者觉得我们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我们降低其要求。通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情愿同意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须注意的问题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协商和解,如何办?

针对经营者有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我们应赶忙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假如经营者的有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使得财产缺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2〕食品经营者将责任推给生产者,如何办?

针对经营者有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显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截了当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同意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我们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直截了当找厂家交涉时,我们应当有自我爱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因为虚假广告上当受骗,能够要求赔偿吗?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公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能够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公布虚假广告,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公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举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上两个问题,我们总结一下,假如产生了食品安全纠纷,应该向谁索赔: ①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② 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③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能够向其要求赔偿,也能够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④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终止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食品安全法»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觉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禁止并赶忙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得出,在展销会购买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既能够找到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主办者要求赔偿。

⑤ 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担其权益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⑥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公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能够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假设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格式合同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时如何办?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我们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那么或食品包装上的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那

么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那么。

〔5〕买到过期食品,能够起诉吗?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的义务。买到过期食品,维权方式要视情形而定。

假如我们消费者购买了变质的食物,尚未食用就发觉的,建议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商和解;假如我们差不多食用了,但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建议采纳投诉调解或者行政申诉的方法;假如我们差不多食用同时产生了严峻的不良反应甚至生病了,建议去法院以侵权为案由提出诉讼。

二、投诉调解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要求消费者权益爱护组织调解,要求爱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勾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能够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实际上,消费者纠纷的调解并非只能由消费者协会进行,任何第三人参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都属调解的范畴。同时只要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调解同样受法律承认。 投诉的步骤

消费者投诉能够采取 、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晰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差不多情形。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 、联系 、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差不多情形。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 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刻、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形、发觉问题的时刻及与经营者交涉的通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须注意的问题

〔1〕所有消费都能够向消协投诉吗? 一些消费投诉内容消协不予受理 : ①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② 消费者个人私下的交易纠纷; ③ 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④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缘故的除外〕;

⑤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⑥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⑦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形、新理由的; ⑧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下调查和处理的; ⑨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2〕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吗?

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侵害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予以复原和补偿,以排除或减缓其精神痛楚。复原和补偿人格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非物质的方式,二是物质的方式。非物质的方式确实是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排除阻碍、赔礼道歉等;物质的方式确实是给付金钱等财物,这种给付金钱等财物的方式确实是精神损害赔偿。«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威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复原名誉、排除阻碍、赔礼道歉,并赔偿缺失。

我国«消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威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健康权的残疾赔偿金、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然而这三种赔偿金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运确实是专门难说清晰的。因此,我们建议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申请精神赔偿,不要漫天要价,也不要过于慎重。

〔3〕消费者协会有权判定商品的质量纠纷吗?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能够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关心消费者讨回公道。

三、行政申诉

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发生权益纠纷后,除协商和解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外,还能够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行政机关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药品治理、价格治理、环境爱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等爱护消费者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纠纷的规定。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法向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国家监督治理部门申诉,要求其作出公平的处理。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的特点。 行政申诉的步骤

第一,应依照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受诉机关。如:因食品、药品质量而发生的争议,可要求食品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处理;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诉;涉及食品标准、计量等技术问题的争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所设分支机构,负有对一样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职责,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发生的一样性民事争议,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其分支机构申诉。经营者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亦负有解决本部门经营者与消费者争议的职责。因此,我们可要求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受诉机关一样应为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应国家机关。

其次,在决定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后,要注意提出申诉的方式。申诉一样应采纳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以下事项:〔1〕我们的姓名、住址、 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 、邮政编码;〔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照;〔4〕申诉的日期。假如觉得程序复杂的话,我们也能够托付明白得法律的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托付书。

最后,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假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够撤回申诉,要求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假如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能够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假如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能够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请仲裁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定或裁决的活动。

目前,我们关于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还感到专门生疏。实际上仲裁在解决消费纠纷上依旧比较有成效的。关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仲裁简便、快捷、公平、保密、省钱,对生产经营者来说,仲裁审理不公布,有利于商业保密。实际中,我们建议假如无法和解或者调解失败,尽快进入仲裁程序,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例2:宁波市的张永昌因产品质量问题与慈溪市观海卫镇强盛煤炉厂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他们向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办事处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书,双方一致要求简化本案仲裁程序,不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员王大伟在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仲裁员宣布:被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计人民币3500元;申请人舍弃对被申请人就本案的其他权益主张,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此后再无他涉。从案件申请仲裁到解决只花了不到20天的时刻,效率远高于诉讼。 提请仲裁的步骤

目前消费仲裁范畴:各地有所不同。一样是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消费纠纷,能够向消费争议仲裁办事处提交仲裁。

第一,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达成仲裁协议。同意仲裁的双方应按照规定填写«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料,被申请人资料,仲裁要求,以及双方要求仲裁的事实及理由。双方还需要出示某些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宅。

其次,消费争议仲裁办事处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将在3日内将办案工作规范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副本和办案工作规范、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在自被申请人受到仲裁通知起7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托付办事处选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员假如与当事人或本案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够托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不公布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布。申请人在仲裁当天应当到场,否那么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能够缺席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在作出裁决前,能够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话,仲裁庭将会作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将即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和裁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当事人可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一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一样来说,消费仲裁不收取费用。 须注意的问题

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2〕向哪个仲裁组织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能够选择或者托付仲裁组织指定仲裁员;

〔4〕能够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够要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能够撤回仲裁申请。

 按照«消费争议专门规定»,仲裁需要双方都同意方可进行仲裁。经营者以:〝信誉卡〞、

〝三包卡〞、〝章程〞、〝行业公约〞等形式作出仲裁解决纠纷的要约,消费者向仲裁委或消委会提起仲裁的,就视为达成仲裁协议。假如商家之前没有作出要约,但消费者提出以仲裁方式解决,商家也同意的,也可进行仲裁。

五、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食品安全案件一样情形下是民事诉讼;假如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十分恶劣,也有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假如采纳行政申诉的方式,然而行政机关不作为,因此起诉行政机关也可能是行政诉讼。

例3:吴连官等生产有毒食品案中,被告人吴连官为提高生猪瘦肉率以牟取非法利益,将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掺入饲料中饲喂生猪;被告人韦芳明在明知被告人吴连官是生猪养殖户,吴向其购买的盐酸克仑特罗是用来饲喂生猪的情形下,仍向吴大量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并主动向吴介绍盐酸克仑特罗的使用方法。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之规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 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重要难点是维权的成本过高。因为许多案件差不多上小额诉讼,

即便是食品安全的〝十倍赔偿〞,总额也专门小,无法对商家起到惩戒作用;甚至,也不足以补偿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实际开支和造成的缺失,全然无法起到补偿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样只有在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才支持对当事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进行赔偿。因此,我们建议不要盲目采纳诉讼手段

维权。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假如人身财产未遭受损害或者损害不大的,能够通过和解、调解、申诉等途径进行维权。然而假如人身财产遭受重大缺失,或者差不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了,现在,那么应该通过诉讼来维权。 例4:北京顺义区的蒋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脸部受到严峻损害。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等缺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打一个9元钱的官司,却缺失了3000多元,如此亏本的买卖,假如不是为了争一口气,相信谁也可不能去干。况且,这还没有算上花费的大量时刻和精力。 须注意的问题

〔1〕消费者应在多长时刻内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要求 ?

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躯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2〕消费者最多能够要求多少赔偿金?

食品安全案件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缺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的路途费、误工费由谁负担 ?

经营者构成侵权行为,并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在投诉过程中的路途费、误工费由经营者酌情负担。

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消费者应如何收集证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照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① 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进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同意服务的票据的文件;

② 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③ 能够证明经济缺失情形的材料,如缺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4〕消费者买到食品后需留存哪些证据?

① 发票或者购物小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受理消费投诉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有效。一样来说,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及客户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当日时刻、商品规格及数量、单价〔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专门须注意的是:假如商家所提供票据不正规〔如简易收据等〕或没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

② 食用说明书是指详细阐明该商品的食用方法或介绍食用功用的规范性文字材料。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在其内外包装中注意查找、核对、及时留存,并应当查看食品本身与说明书是否匹配〔有没有变质现象等〕。

③ 合格证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的凭证。作为衡量食品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一样商品都应随其内包装附带。我们在购买和食用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以备不测时援用。

〔5〕食品经营者是否有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义务?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等权益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在起诉时能够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医疗费的赔偿,依照受害人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确定。 护理费的赔偿,因为受害消费者差不多上婴幼儿,治疗期间需要护理,护理人员的误工缺失依照实际误工费用运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运算。

误工费用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没有正式单位的依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陪床费和就医住宿费,陪床费以实际费用运算,住宿费比照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确定。

交通费的赔偿,护理人员送婴幼儿前往就医和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运算。 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赔偿。 营养费,依照受害人伤残情形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费用。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假如受害人构成伤残,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结合其劳动能力残值运算。

残疾用具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经鉴定机构鉴定确需配制残疾用具的,残疾用具费按照一般型国产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予以赔偿。

死亡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运算,最高赔偿二十年。

丧葬费,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程度而定。

 总结以上的维权途径,我们对消费者提出以出几点本卷须知仅供参考:

① 明白消费权益,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消费者要紧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威严权、监督举报权。

② 储存消费证据,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中,一定注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假如消费的食品当场显现问题,应爱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

③ 选择维权渠道。优先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申诉;依照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假如通过这些途径无法解决,或者显现较大的安全事故,就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 注意诉讼时效。当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及时解决的,消费者应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六、发觉专业性问题无法找到确定的答案时,能够向相关权威部门进行征询。

例如:就蓝莓与越橘的关系向卫生部政策与法规司进行征询。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刘新明司长: 您好! 本人刘巍,因查阅«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治理的通知 »,得知越橘是可用于保健品的物品。 本人近日买到〝极地野生蓝莓原浆〞和〝极地野生蓝莓原汁〞二类商品。本以为蓝莓是越橘,但后来查阅一些资料后又存在疑问。 从某些资料上获悉,蓝莓又名越橘,越橘分二种果实,红色的果实被称为红豆,蓝色的果实被称为蓝莓。同时针对蓝莓,我也得到另外的一种说明,蓝莓属于越橘属,越橘属包涵有蓝莓和越橘。 因此,我想明确的是,蓝莓和越橘之间是什么关系,蓝莓是越橘、依旧蓝莓和越橘是两个不同物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刘巍 2020年12月26日星期一 :139117947.. 邮寄地址:北京市100011-11号信箱。 :100011 七、食品包装标签初步知识

1、散装食品要查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即〝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此项需要现场拍照片取证〕

2、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3、食品必须标注食品名称,依«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第六条,食品标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例要求:〔其中第三点是常犯的错误,如畅优酸牛奶〕: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可不能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平均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纳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仿照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点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4、添加中药的食品名称不能冠以中药名称,依据是«禁止食品加药卫生治理方法»第十条第〔四〕项;

5、食品必须标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以及产地。〔1〕产地标注到地市级行政区域,假设注明生产者厂名和厂址的那么一样能够免除标注产地,假设托付企业生产又没有标注托付

企业厂址的那么需要标注产地;〔2〕不能只标注分公司;〔3〕托付企业没有QS的那么一定要标注被托付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假设托付企业有QS那么能够只标托付企业厂名和厂址及QS;〔4〕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以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注意,依«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只有与食品安全、食品营养有关的标识〔即强制标准部分〕要求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

6、QS各地代表的意义要牢记背诵才容易找出QS的造假〔详见QS产品类别编号,最好背诵起来〕;食品生产、流通领域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需要行政许可。

7、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标注的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同一版面;对食品中有固、液二种物质时应

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第十条。

8、食品〔不含进口〕应当标注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执准、地点标准号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第十二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5.1.7

9、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篡改;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能够附加标示储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纳〝见某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5.1.6.1

10、假设产品加工制造中有加入水成份的,那么成份表中应当中有水,但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它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外。水的成份表中一样要放在第一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5.1.2.1.2和5.1.2.1.4

11.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让消费者易于辩认和识读;内容应当通俗易明白、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抗营养常识的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诈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截了当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第4条。 12、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13、食品不能加药。依«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14、标签应当有生产者的能拔得通的联系 。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15、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语言或者表示;不得显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截了当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良品的治疗作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能够代替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的婴儿的形象;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大夫的名义或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功能;一般食品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专门营养成份;«食品广告公布暂行规定»

16、以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鄙视性描述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鄙视性描述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第4条。

17、食品必须标注净含量,且标注的净含量必须与食品名称同一展现版面。«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那么»第5.1.4.5条。

18.食品必须保质期标注〝……之前最正确〞等字样,然而也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19.同一预包装内假如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第5.1.4.7条。

20、加药食品不得标注〝疗效食品〞、〝保健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其它类似词句;不得标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延秘方〞或其他类似的词句;不得在食品名称上冠以中药名称、或以中药图像、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作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治理方法» 21、饮料酒所有标签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那么»第4.11条。

22、啤酒应当标注〝原麦汁浓度〞。果酒〔葡萄酒外〕应标注果汁含量。«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那么»第5.1.4条。

23.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须要在标签上注上〝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的警示语。«啤酒»第8.1.1条

24、食品标签非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不得标注〝纯天然〞、〝无污染〞、〝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等误导公众文字。依«有机产品认证治理方法»第三十一条。 25.食品、药品、化妆品、都必须有商品条码;再加工、分装、或不规那么包装的能够按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差不多标注合格的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截了当采纳而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广东省商品条码治理方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附录一: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爱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2、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 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条例 4、生猪屠宰治理条例

5、食盐专营方法

6、食盐加碘排除碘缺乏危害治理条例 7、陆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 8、水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 9、野生药材资源爱护治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爱护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爱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治理条例 13、

1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5、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那么 1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

18、、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 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21、关于加强辐照食品监管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 22、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23、关于严格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24、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务院办公厅〕 25、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爱护严格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26、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27、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禁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9、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30、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 31、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32、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务院法制办〕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 第三部分:规章〔含部分文件〕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治理方法〔卫生〕 2、食品安全地点标准治理方法〔卫生〕 3、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方法〔卫生〕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治理规定〔卫生〕 5、卫生标准治理方法〔卫生〕

6、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治理方法〔卫生等〕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治理规定〔试行〕〔卫生等〕 8、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治理方法〔卫生〕

9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治理规定〔卫生〕 10、〔卫生等〕

11、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治理方法〔卫生等〕 12、〔卫生等〕

1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治理规定〔卫生〕 14、禁止食品加药卫生治理方法〔卫生〕

15、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卫生〕 16、食品营养标签治理规范〔卫生〕 17、营养改善工作治理方法〔卫生〕

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卫生〕 19、餐饮服务许可治理方法〔卫生〕

2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治理方法〔药监〕 2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监〕 22、保健食品注册治理方法〔试行〕[药监] 2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 24、保健食品治理方法〔卫生〕 25、生猪屠宰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商务〕 26、酒类流通治理方法〔商务〕 27、绿色市场认证治理方法〔商务等〕 28、〔发改委〕

29、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方法〔质检〕 30、食品标识治理规定〔质检〕

31、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质检〕 32、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质检〕

3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治理实施细那么〔试行〕〔质检〕 3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规定〔质检〕 35、食品召回治理规定〔质检〕 36、有机产品认证治理方法〔质检〕

3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治理方法〔质检〕

38、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治理规定〔质检〕 39、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治理规定〔质检〕 40、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治理方法〔质检〕 41、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治理规定〔质检〕 42、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治理规定〔质检〕 4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治理方法〔质检〕 44、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治理方法〔质检〕 45、粮食陈化鉴定治理方法〔质检〕 46、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治理方法 47、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工商〕 48、食品流通许可证治理方法〔工商〕 49、食品广告公布暂行规定〔工商〕 50、酒类广告治理方法〔工商〕

51、工商行政治理所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规范〔工商〕 52、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治理方法〔商务〕 53、〔质检〕

5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治理方法〔农业〕 5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治理方法〔农业〕 5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治理方法〔农业〕 57、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治理方法〔农业〕 58、农产品地理标志治理方法〔农业〕 59、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规定〔农业〕 60、无公害农产品治理方法〔农业等〕

61、水产苗种治理方法〔农业〕 62、中国名牌农产品治理方法〔农业〕 63、绿色食品标志治理方法〔农业〕

6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治理方法〔农业〕

65、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治理方法〔林业〕 66、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方法〔农业〕 67、植物新品种爱护条例实施细那么〔农业部分〕 68、植物新品种爱护条例实施细那么〔林业部分〕 69、农业野生植物爱护方法〔农业〕 70、动物检疫治理方法〔农业〕 第四部分:规范性文件-卫生

1、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的参考原那么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 3、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4、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 5、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治理方法»假设干问题的答复 6、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治理的通知

7、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8、关于一般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9、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治理工作的函

10、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一般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11、关于一般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12、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一般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13、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

14、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卫生等〕 15、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 16、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17、关于严格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安委等〕

18、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治理工作的通知〔卫生等〕 19、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治理的公告〔卫生等〕 20、关于乳铁蛋白等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使用问题的复函 21、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22、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 23、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 24、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 25、关于粉皮等产品生产中不承诺使用明矾的复函

26、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卫生等〕 27、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28、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29、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0)有关问题的复函 3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

31、关于指定胆钙化醇等14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 32、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食33、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 34、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35、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问题的回复 36、关于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名称问题的批复 37、关于倍他环糊精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9、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 40、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41、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治理的紧急通知 42、关于食品酶制剂有关问题的复函 43、关于罐头中防腐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4、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 45、关于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批复 46、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47、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48、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 49、 50、 51、

52、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53、食品添加剂监管问答

54、关于新资源食品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55、关于新资源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56、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形的函

57、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58、关于调整〝酸角〞作为一般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 59、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60、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卫生等〕 61、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62、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63、卫生部公告2020年第2号〔新资源食品治理〕 64、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

65、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食品用香料〕 66、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67、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68、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 69、关于批准翅果油等2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0、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1、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2、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3、批准γ—氨基丁酸等6种新资源食品

74、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5、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6、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7、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78、

79、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7号〔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禁令〕 80、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等〕 81、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 82、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83、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 84、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治理工作的通知 85、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

86、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87、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 88、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8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90、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91、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等〕 92、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生等〕 93、

94、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20版〕 95、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问题的批复

96、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经贸委〕 97、关于〝生命力脑白金〞处理意见的复函 第五部分:规范性文件-质检

1、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2、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假设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3、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4、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治理的通知 5、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6、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7、关于托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9、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10、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11、 12、

13、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一般食品治理的通知 14、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 15、关于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16、关于加强肉制品原料把关工作的通知 17、关于加强蔬菜水果制品原料把关工作的通知 18、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检管工作的复函

19、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

21、关于回复皮蛋生产企业能否使用皮蛋用料液改良剂的请示的函 22、关于监督生产者规范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意见的通知 23、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24、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

25、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 26、关于民族特色乳制品办理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27、关于托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28、

29、关于印发〝进境旅客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的通知

30、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认证实施规那么〔认证委〕 3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

32、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鲜膜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33、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国标委〕

34、关于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和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

35、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36、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 37、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38、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 39、关于变更、增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40、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方法

41、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42、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 43、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治理的通知

44、关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无证查处问题的复函

45、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46、关于蜂胶产品暂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治理范畴的复函 47、关于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48、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49、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50、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畴请示的回复 51、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有关问题的复函 52、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53、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 5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2020版〕 55、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2020版〕 56、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57、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58、关于白切鸡和叉烧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59、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60、关于〝加油乳清配料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61、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畴的复函 62、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63、关于速冻初级农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64、关于对酱油半成品等不实行生产许可的函 65、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复函 66、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

67、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68、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69、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101〔2004版〕 70、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102〔2004版〕 71、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103〔2004版〕

72、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104 (2006版) 73、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201〔2006版〕 74、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202〔2006版〕 75、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203〔2006版〕 76、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301〔2004版〕 77、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302〔2004版〕 78、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304〔2004版〕 79、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305〔2006版〕 80、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306〔2006版〕 81、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307〔2006版〕 82、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401〔2006版〕 83、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那么0501〔2020版〕

84、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那么〔2020版〕0502 (2020版) 85、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601〔2006版〕 86、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701〔2006版〕 87、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801〔2004版〕 88、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901〔2006版〕 89、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001〔2004版〕 90、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101〔2006版〕

91、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201〔2004版〕 92、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202〔2006版〕 93、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301〔2004版〕 94、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302〔2006版〕 95、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401〔2006版〕

96、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402〔2006版〕 97、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501〔2006版〕 98、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503〔2004版〕 99、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502〔2004版〕 100、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504〔2004版〕 101、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505〔2006版〕 102、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601〔2006版〕 103、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701〔2004版〕 104、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702〔2006版〕

10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801〔2006版〕 106、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1901〔2006版〕 107、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001〔2004版〕 108、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101〔2004版〕 109、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0303〔2006年版〕 110、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201〔2004版〕 111、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202〔2006版〕 112、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301〔2004版〕 113、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302〔2006版〕

114、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401〔2004版〕 115、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501〔2006版〕 116、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601〔2006版〕

117、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2701〔2006版〕 118、关于对地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那么»的批复函 119、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有用说明 12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 121、关于高要市新朝阳食品紧急请示的回复 122、

12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二、三〕 124、关于食品标签不合格查处问题的复函〔质检〕 125、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认证委〕 126、关于对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差不多术语» 128、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那么

129、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30、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明细表 第六部分:规范性文件-其它

一、工商:

1、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3、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条例»实施意见

4、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治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5、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药监〕

6、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7、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的通知〔工商等〕

8、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等〕

9、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委〕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11、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专门标注的通知

12、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格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那么»的通知 14、关于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15、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饮水机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16、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17、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商务〕 二、药监:

18、

19、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畴〔卫生〕

20、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治理方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1、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判技术规范〔2003年版〕[卫生] 22、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3、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生〕 24、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生〕 25、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生〕 26、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 27、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治理的通知〔卫生〕 28、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生]

29、关于开展严格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3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1、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格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紧急通知

32、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33、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 34、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公告 三、农业:

35、关于进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 36、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7、公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专门规定»的实施意见 39、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治理的通知〔认证委〕 40、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名目的通知 41、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认证委〕

42、关于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治理工作的通知 4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治理方法(试行)

44、关于中国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农业〕 45、关于绿色食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假设干规定〔农业〕 四、动植物爱护:

46、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 47、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48、国家爱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林业〕 49、国家重点爱护野生动物名录〔农业等〕 50、国家重点爱护野生植物名录〔林业等〕 51、农业植物新品种爱护名录〔第1-8批〕[农业]

52、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爱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工商等〕

53、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等〕

54、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林业〕

55、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

56、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爱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治理的通知〔工商等〕

57、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治理的通知〔工商〕 58、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爱护及其产品入药治理的通知〔林业〕

59、关于严格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工商等〕 60、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连续进展的指导意见〔林业〕 61、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治理的通知〔林业〕

62、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业〕 63、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药监〕

64、对沈阳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治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

65、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工商〕 6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7、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请示»的复函 第六部分:广东规定

1、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粤人大〕

2、广东省野生动物爱护治理条例〔粤人大〕 3、广东省渔业治理条例〔粤人大〕 4、〔粤政府〕 5、〔粤政府〕 6、 [粤政府]

7、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治理规定[粤政府]

8、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治理方法»的实施细那么〔粤工商〕 9、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治理的假设干规定〔粤工商〕 10、关于扣留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治理方法〔粤林业〕 11、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治理方法〔粤农业〕

12、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粤药监] 13、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预备案方法»的通知[粤卫生] 14、关于食品标注清热解毒等用语属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批复〔粤质检〕 15、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假设干规定〔深人大〕 16、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深人大〕 17、深圳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治理条例〔深人大〕 18、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治理规定〔深政府〕 19、深圳豆制品监督治理假设干规定〔深政府〕 20、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治理假设干规定〔深政府〕 21、关于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奖励方法〔粤质检〕

22、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深食安委〕

23、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那么[深质检] 24、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那么[深工商物价] 25、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方法〔试行〕[深政府]

26、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方法〔试行〕[广质检] 27、关于我省酒类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 28、深圳地区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治理方法〔试行〕 29、深圳地区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操作规程〔试行〕 30、山东质监局一个文件

31、广东省质检局对其他类食品的具体规定

附录二:文书格式

消 费 者 投 诉 书

消费者协会:

投诉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单位 。联系 。 地址 。 。

被投诉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

。联

系 。 。地址 。

投 诉 内 容 购买食品商品的时刻、价格、数量; 购买食品品的具体名称、产地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人身、财产受到什么损害,具体程度是什么及有关证据材料。 这部分内容要尽量写详细,以供消费者协会在调查处理时参考。 投 诉 请 求 要求退货、赔礼道歉,依旧赔偿缺失以及赔偿的额度、方式等等。 投诉人: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托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假如托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差不多情形,只写:〝托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益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 诉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格式说明

1.

本上诉状供民事案件的公民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行政案件的公民当事人提起上诉,格式与本上诉人格式相同,名称写为行政上诉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上诉人〞、〝被上诉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上诉人是法人、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

2.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说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要求事项:概括写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那么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和解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乐知福贸易,住: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吉华路上雪科技城北区2号F栋3楼。法人代表:林世中

甲方托付人: ,住 ,身份证号: , :

乙方:陈书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身份证号码:445122197210….。 :130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议,自愿达成如下之协议:

1、甲方尊重乙方提出的有关甲方所出品的一般食品中涉嫌违法添加药品板蓝根、食品标签没有标注贮存条件、食品名称没有显示其真实属性等一系列问题,并承诺遵守法律,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尽快主动改正产品存在的涉嫌不妥问题。

2、乙方购买在深圳各商场购买甲方出品的食品的发票代码:144031020213 发票号码:19214391;发票代码:144031020213 发票号码:19039234;发票代码:144031020212 发票号码:01592573; 甲方对此自愿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补偿乙方共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在本协议签订成立之时,乙方同时收到该款项;甲方也同时查验到相关发票并收到相关退货产品及部分发票。

3、乙方对甲方表示感谢。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治理局等相关部门撤回举报和申诉事项,承诺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乙方撤回举报和申诉的方式是先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撤回举报和申诉文书,假设有行政机关要求再向行政机关提供相撤回举报和申诉的文书。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发生的一切纠纷就此了结。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发生的一切权益,包括对甲方的诉讼,包括不再向工商、药监等政府部门主张对甲方的权益和要求对甲方产品的处罚等。

5、重要提示:双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

6、本协议签约地在深圳,双方任何一方争议,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二页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深圳市乐知福贸易 托付人〔签名〕: 托付人: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08:05:27

5.27.202108:0508:05:2721.5.278时5分8时5分27秒May. 27, 2127 May 20218:05:27 AM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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