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自来水公司的案例
状告自来水公司的案例
案例一: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其中,第35个案例是吴某某与某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唯一一起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垄断纠纷案件。
该案例是消费者(用户)起诉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并获得胜诉的案子,而且涉及的领域是工程安装和设备材料,具有典型性,也具有借鉴意义。
2018年6月8日,吴某某因其位于永福县龙珠新城的自建房到某县供水公司申请用水,填写《某县供水公司用水报装申请表》,与某县供水公司签订了《某县供水公司供水协议》,缴款2500元,项目为工业仪表*水表、建筑服务*安装费,其中水表费为800元,安装费1700元。
缴费后,某县供水公司要求吴某某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吴某某主张水表、安装费过高,拒绝签订该协议。某县供水公司没有为吴某某涉案房屋安装供水设施及通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小区已有28户用户向某县供水公司申请用水,在向某县供水公司缴纳2500元接受该公司的供水管道安装服务后实现供水。
2018年10月24日,吴某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县供水公司在申请供水过程中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求某县供水公司返还安装费、水表费并支
付利息损失,以及赔偿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2019年10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县供水公司返还吴某某安装费250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驳回了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法院对供水公司是否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在界定本案相关市场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等3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认为,某县供水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本案中某县供水公司在用户申请用水时,要求其填写《用水报装申请表》,该表对用水和水表安装一并进行约定,并同时要求签订供水协议、缴纳安装工程预缴款。在该过程中供水公司并没有给予用户从别处购买供水设施材料和安装服务的选择权,因此可以认定某县供水公司系以在申请供水时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的方式实施了搭售行为。
某县供水公司主张使用其提供的管道、水表等设备并由其安装是为了用水安全和管理。法院认为该理由不具备合理性。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用户一定要使用供水公司提供的供水设施和安装服务。只要产品合格,施工人员有相应资质,其施工经供水公司验收合格后即能使用。因此,法院认为用水安全不能构成搭售的正当理由。
自来水供水设施材料、施工市场本应是开放的竞争市场,只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材料、施工都可以进入市场公平竞争。某县供水公司的做法属于将其在城市供
水的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供水设施材料、施工市场上,会造成将供水设施材料、施工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或阻碍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的后果。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在水、电、气工程安装领域已经有不少被查处的案例。而且,从近几年的执法案例以及执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看,工程安装和设备材料依然是执法机关关注的重点。
由于公用企业用户群体较大,且基本上都是一个模式运作,如果一个用户起诉成功,很有可能引起其他用户的关注,引发更多的同类纠纷和诉讼,应对难度很大。随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公用企业应当主动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更加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