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治的不穩定與治安的惡化,使得印尼國內與外來投資迅速減少。而既
有的投資公司,則於1997年印尼發生金融危機後,隨著經濟萎縮及物價上漲,許多公司之經營亦因此而陷入困境,雖說金融危機是主因,但印尼所規定之各項有關外國投資公司組織型態法規,亦是外國投資者所須了解的基本常識,其內容如下:
印尼所採取的外人投資型式分為兩類,包括藉由外人與印尼人合夥的合資方式,其合夥人可能為法人或個人;以及外人持有外人投資公司100%股權的方式。 一、合資
外國人的投資( Penanaman Modal Asing, 簡稱PMA),指的是以外資在印尼設立公司的直接投資。最初的外國投資管理基本法規為1967年第1號法令,藉由1970年第11號法令的修正,成為一般所說的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法提供了一個廣泛的法令體制,以獎勵、保護與管制外國投資。直至今時,這些法律仍適用於印尼的政經趨勢需求。根據法律基礎,外國投資法完全適用於所採取的各項解除管制與措施。
根據1967年第1號外國投資法令,合資方式的外國投資公司,是以外國人與印尼人合夥的合資計畫方式,所設立的外國人投資(PMA)公司。此合資方式的本質必須以責任有限公司為名義,以符合印尼公司法,其意義與股份有限公司
(PerseroanTerbatas,簡稱PT)相同。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總統賦予投資部長/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一億美元以下投資案的批准權,但一億美元以上之投資案仍須由總統批准。
這個外國合夥人可以是外國國民或個人,抑或是外國法人(公司)。然而這個印尼合夥人則可能是印尼國民或個人、現存的外人投資的合資企業、印尼國內投資 (PMDN) 企業、非外人投資或印尼國內投資的民營企業、公營企業(Badan Usaha Milik Negara,簡稱BUMN)、地方所有公司 (Badan Usaha Milik Daerah, 簡稱BUMD),以及合夥公司。
多項執行規則與法令已經正式通過,並且隨著時間的經過加以修正投資制度的重要細節。外資的廣泛定義包括:
(1) 不包含印尼的外匯準備金部分的所有外幣兌換;
(2) 非以印尼外匯準備金融資之進口財與勞務;以及
(3) 再投資所得。
經由外人投資的新公司組織,必須根據印尼法律以法人名義設立公司,並永久設於印尼且具有完全的經營權,抑或是公司的絕大部份須位於印尼。
除此之外,根據1967年的外國投資第1號法律,外國人投資(PMA) 公司與其它公司同時須遵守相關部長所核准的。例如1984年規定有關工業的第5號法律、1967年有關林業的第5號法律,以及1992年有關農業的第12號法令法
律等等。
外國人投資 (PMA) 公司在設立後,得以合法經營30年。如果在合法經營期間內進行新的投資計畫 (擴大投資計畫) ,該擴充投資計畫可以獲得另外30年的合法運作期。如果外國人投資公司保證增加投資或擴大計畫,且實際上持續地擴大或再投資,則外國人投資公司可以繼續經營下去。
外人在印尼投資並不要求最低總數,投資額由合作雙方根據本身的經濟規模以及商業考量來自行決定。
在合資計畫下,已有商業經營權的外國人投資(PMA)公司,被允許以相同所有權人設立新的外國人投資(PMA)公司。此外,已有商業經營權的現存國內公司股份,只要是不包含在「投資負面表」(Daftar Negatif Investasi,簡稱DNI-參見附錄) 中,且開放給外國投資的各項相關行業,亦被允許透過直接籌資或公開市場收購,其相關規定在1998年總統頒布的第96號法令。在這個條例中被收購的公司可以維持公司的狀態。
在金融援助的體制和輸出物資逼迫下,外國企業與外國的市民可以購買現存的外國人投資(PMA)股份,抑或藉由公開市場直接或間接購買,不包含在投資負面表中 (DNI) 而開放給外國人直接投資(FDI) 相關行業的純粹國內公司,在這個條例中,被收購的公司可保留其原始的公司狀態。
在基礎建設計劃中,例如海港、公用電力的產生與傳送、公共運輸、電信、船運、航運、自來水、國有鐵路、核能電廠等重大民生獨佔事業,外國人投資(PMA) 公司將可經由外國人與印尼人合夥(印尼人持有至少5%的股權) 的合資方式設立。
二、外人持有100%股權
依1994年第20號發布的條例,無論是藉由外國的國民或個人,或是外國的法人(公司)名義投資,外國人皆可持有100%的股份。這類公司僅有15年的商業經營權,而後必須透過直接籌資或公開市場釋出股權,以逐步將股權轉讓給印尼人。
而1967年外國的投資法律第1條、1970年第11條法律的修正,以及DNI (1998年總統頒布的第96條投資負面表列法律),目前仍適用於外國人持有100% 股份的外資投資型式。
根據印尼官方統計,從1967年印尼開始吸引投資,至1999年10月,台灣是印尼的第五大投資國,總投資額達168億美元。而隨著印尼投資風險的增加(根據Euo money風險評估結果,印尼由70.95下降為36.37,下跌比率48.7%;九項評估因素中的政治風險、經濟表現、負債指標、信用指標、信用率、短期融資之開放、資本市場之開放,以及其它部分,皆為東協四國與中國大陸各國中風險最高者),近年國際對印尼的投資明顯短少(參見表1),因此有已開發國家提出「多邊投資協議(MAI)」,與WTO在新回合中有關之擴張指令。使得印尼環境法規 (Indonesian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Law, ICEL) 力促印尼與開發中國家合作,以反對MAI或相關之概念。有關行動人士Lutfiyah Hanim表示,MAI將給予公司無之權利,剝奪國家對公司制定法規之權利,威脅國家主權。這是一場印尼在吸引投資與主權間的角力競爭,而印尼新總統瓦希德指出,強有力的法律體系是確保印尼經濟復甦及吸引外國投資的必要條件,期盼印尼真的可從政
治、經濟等各項議題的法律規定著手,促使印尼成為一個法治國家,並為外國投資建立有利的投資環境。
表1 印尼國際收支簡表,1997.II~1999.II
單位:百萬美元
項目 1997 1998 1999 第2季 第3季 第4季 第1季 第2季 第3季 第4季 第1季 第2季 商品出口14,737 14,3 14,234 12,827 13,193 13,466 10,885 10,770 11,974 (fob) 商品進口-11,255 -12,188 -11,255 -8,006 -8,222 -8,366 -7,348 -6,716 -7,177 (fob) 服務收支-4,584 -3,571 -3,181 -3,821 -4,301 -3,417 -2,916 -2,701 -3,996 淨額 經常帳淨-1,102 -1,395 -202 額 官方資本移動淨額 民間資本移動淨額 直接投資淨額 1,267 1,392 -324 -502 367 -144 -77 -32 -144 1,8 1,981 -8,600 -7,073 -1,038 -3,690 -2,755 -2,698 - 362 -191 3,158 870 2,223 3,291 3,576 3,460 - 1,000 670 1,683 621 1,353 801 其他資本移動淨額 誤差與遺漏 597 5 -8,276 -6,571 -1,405 -3,6 -2,678 -2,666 - 1,119 -1,692 -496 294 210 665 1,787 -135 - 央行外匯-2,243 1,296 6,140 4,828 -2,075 -1,949 -3,229 -1,980 資產毛額增減* - 期未外匯28,8 27,559 21,428 16,509 20,533 20,533 23,762 25,742 26,319 資產毛額 * 負數表示增加
資料來源:Bank Indonesia 三、附錄
19年5月11日起,印尼頒訂「投資負面表列」,其內容明白的列舉了各項禁止國內外投資的產業。凡是未列於「投資負面表列」中者,即為開放投資之行業。該表經1991年、1992年、1993 年、1994年及1998年五度修改後,大幅減少不允許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負面表列」之內容主要分為兩大類。其中第一項絕對禁止開放給外資公司產業項目共有十六項,第二大類為開放之產業項目(印尼總統1998年第96號決定書)。其內容如下:
(一) 絕對禁止開放給外資公司
1. 初級產業:(1) 種植和製造海洛因;(2)利用和經營海綿;(3)林務承包商;(4)鈾礦;
2. 次級產業:(1)製造化學物品:五氯粉、DDT 、地特、克氯丹等;(2)經營由亞硫酸鹽化學藥品處理
之漿廠和以氯化漂白劑之漿廠;(3)汞處理之氯鹼業;(4)氟氯碳化物;(5)糖精;(6)木材製成品/加
工品;(7)酒類飲料;(8)炮彈和火花;(9)爆炸物及相關零件;(10)製槍及相關零件;(11)特定印刷
業:郵票、印花、印尼央行各種票券、護照、附郵票之郵件。
3. 第三產業:經營賭場。
(二) 開放之行業:
1. 初級產業:(1)飼養淡水魚公司;(2)林業。
2. 第三產業: (1)計程車或公車;(2)民間海運;(3)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社、雜誌社;(4)電影業和電
影院;(5)廣播公司和發射衛星;(6)除了大型零售業(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經銷商、
餐廳、品管、市場調查,不准經營商界服務業和其相關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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