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评审标准(初稿)
一、总体要求
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和签章的申报单位不予审查。
二、各项指标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栏目。
3.企业近三年每年上缴公路工程营业税在5000万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提供的公路工程项目营业税票;企业近三年每年上缴公路工程营业税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注:目前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年应纳税额=年公路工程营业额X税率。
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将境外工程项目的结算收入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再按国内税率计算营业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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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近三年每年度均不得少于人民币5亿元。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累加计算,以最高额度为准。
(二)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审查内容:企业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简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审查内容:企业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包括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注: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指职称专业为公路、道桥、桥隧、桥梁、交通工程序列或从事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中具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两项业绩应为公路工程项目。
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不是在资质申报单位主持完成的也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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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须提供原单位的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审查内容:企业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财务负责人可为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 4.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人以上。
审查内容: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注: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至少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
5.工程设计人员 1)工程设计人员须满足《公路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表1)中“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同时满足“设计专业”4个专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就视为满足新特级标准有关设计方面的要求。
2)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工程设计人员应填写“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及“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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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情况一览表(非主导专业)”。
3)注册人员以其身份证、社保证明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为考核依据。
非注册的主导专业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2),以填写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社保证明等为考核依据。
非注册的非主导专业人员以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社保证明等为考核依据。
企业已按设计标准取得相对应的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不再考核相关的设计技术人员。
注: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办理注册执业人员变更的,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取得执业资格但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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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审批认定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
注: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为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经费投入需满足近三年每年不低于800万元。
注: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每年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是根据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营业税推算得来的,即5000万元÷3%×0.5%=833万元,取整数值后为800万元;(5000万元为特级资质对企业近三年各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的最低要求;3%为建筑业营业税税率;0.5%为特级资质对企业近三年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平均所占营业额的最低比例);
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臵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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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在有效期内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注:国家级工法为经交通运输部审定的公路工程工法或经交通运输部推荐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工法;经批准工法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均认可。
4.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
审查内容:企业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有效专利不得低于8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
注:专利的所有权人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共有的专利权人予以认可;经受让获得的专利,受让满二年后予以认可。
以企业提供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受让专利的,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为准。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申请特级资质只认可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认可。
5.企业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科技进步奖审查内容:国务院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以多家单位共同完成获得的科技进步奖,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或行业标准审查内容:标准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至少1项。以多家单位共同主持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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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不分先后。
注:以上两项指标为二选一,符合其中一项即满足要求。 6.信息化建设
书面审查内容:信息化建设材料。
实地核查内容:由实地核查组成员根据《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信息化考评》(见附件2)进行打分。
(四)业绩要求
1.已建成完工,且具有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报告,不论项目是否通车,均可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竣工验收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对交工验收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另,申报桥梁工程业绩的需提交施工图;申报单项合同额2亿元工程业绩的需提交工程结算单。
注:业绩的认定以签订的合同为准,非该单位签订的合同一律不予认可(分包工程除外);
母子公司业绩认证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认证为有效业绩。
2.新建单幅高速公路、改扩建公路工程(高速公路4改8除外),路基业绩按完成里程的50%计算,路面业绩按完成的实际路面工程量计算。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道路、机场跑道的路面视为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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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路面;二级公路和专用公路,在有面层、基层等结构层的情况下,面层应为水泥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2厘米)或沥青混凝土(不少于两层,厚度不小于7厘米)。二级公路和专用公路无路面结构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4.联合体双方在申报材料中必须附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协议书,并根据协议书和业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核定实际承担的工作量。
5.分包业绩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书,承包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联合出具的关于业绩使用情况的证明,业主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按照分包协议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有效业绩。
注:分包方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且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其余部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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