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二个及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设立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说明: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 联系电话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万元 公司类型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 年 □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 称 登记机关 成 员 清算组 负 责 人 其 他 联系电话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日期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 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湖北山木玉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湖北山木玉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2-6号先行集团长途客运站内启富汽修2楼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科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及出资情况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宋玉华 30 人民币 30 2030-12-25 宋世浩 魏成 25 45 人民币 人民币 25 45 2030-12-25 2030-12-25 100 人民币 100 合计 第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注册资本。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2、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类型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用产生,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公司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2、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2、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不可抗力致使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公司有前条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前条1项、2项、4项、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为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与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它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本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湖北山木玉辰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定执行董事、
监事、经理的股东会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宋玉华、宋世浩、魏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山木玉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了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魏成召集并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到3人,实到3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选举宋玉华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宋世浩同志为本公司监事。 三、聘用魏成为公司经理。 上述职务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全体股东签名:
****年**月**日
荆州市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本人郑重承诺:
一是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做到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对经营范围中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未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做到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四是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是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是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是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是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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