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质量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进入或流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设立不合格药品存放处,有明显标志(红色),专人专帐管理。 三、不合格药品的界定:
1、内外包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药品; 2、药监部门通告不合格的药品; 3、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4、检验部门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的药品。
四、验收员发现不合格或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经质管员确认,有权拒收。 五、对药监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六、明确为不合格的药品仍继续销售,按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照《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办理,不得擅自销毁不合格药品。
八、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及销毁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并按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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