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备案报告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重大安全隐患具体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值班领导、当班当事人、安全督查组成员对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全面负责。
4、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经理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报告。
5、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按照已定方案迅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工作。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一些情况进行分析等,以利于救援机构完善现场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③适时发布通报,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公司系统内进行示警。
6、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安全隐患发生后,发现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公司安全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如实逐级上报。
7、遇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停止作业,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援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事故。
8、若情况紧急现场无法处理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必须,撤除受隐患影响的所有旅客到安全地点再向领导汇报,隐瞒造成事故的将承担其他责任。
9、若查出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一律开除,并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上级机关处理。
1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限、定效果的“五定”原则,逐条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时间、标准和措施,报运管所审批后组织实施。
11、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2、本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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